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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5
类 |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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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 尤其包括: 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非人用除臭剂;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尤其不包括:
化妆用卫生制剂(第三类); 个人用除臭剂(香料)(第三类);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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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8
类 |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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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手工用具和器械。 尤其包括: 贵重金属制刀、叉和勺餐具; 电动剃刀、理发推子(手工器具)。 尤其不包括: 某些专用工具(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马达带动的器械和工具(第七类); 外科手术刀(第十类); 切纸刀(第十六类); 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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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9
类 |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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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 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 下列电气仪器及器械: (1) 某些电热工具和器具,即电烙铁、电熨斗,如果不是电动产品,就属于第八类; (2) 一些器材和设备,电暖衣服,汽车上的点烟器,如果不是电动的,就属于其他类别; (3) 量角器,穿孔卡式办公机械,与电视机联用的娱乐装置; (4) 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论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程序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 尤其不包括: 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 (2)电动剃刀,理发推子(第八类); (3)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 (4)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器设备(第十一类); (5)钟表和其他计时器,时间控制钟(第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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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类 |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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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 陆地车辆联轴传动元件; 气垫车。 尤其不包括: 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发动机、联轴和传动元件,各种马达和发动机零件(第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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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类 |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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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尤其包括: 首饰品(仿首饰品和贵重金属首饰及宝石); 衬衫补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尤其不包括: 贵重金属的某些制品(按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如: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牙科用金粉(第五类), 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 电开关(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 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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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类 |
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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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机械钢琴及其附件; 八音盒; 电动和电子乐器。 尤其不包括: 录音、播音、扩音和放音设备(第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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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4
类 |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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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纺织品(匹头)和家用罩布。 尤其包括: 纸制床上用品。 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种织物(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医用电热毯(第十类)和非医用电热毯(第十一类); 餐桌用纸制品(第十六类); 马用罩布(第十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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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类 |
服装,鞋,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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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种服装和特种鞋(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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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8
类 |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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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钓鱼用具; 各种运动及文体娱乐器械。 尤其不包括: 圣诞树用的蜡烛(第四类); 潜水装备(第九类); 仅带有电视接收器的文娱装置(第九类); 圣诞树用的电灯(花彩式的)(第十一类); 鱼网(第二十二类); 体育及运动服装(第二十五类); 圣诞树装饰用糖果及巧克力(第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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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9
类 |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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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肉类似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园艺食品。 尤其包括: 含奶饮料或奶。 尤其不包括: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品(第五类); 待孵蛋(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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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
类 |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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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尤其包括: 含咖啡,可可或巧克力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用浸剂和医用营养品(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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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4
类 |
烟草,烟具,火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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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 尤其不包括: 贵重金属所制的某些烟具(第十四类)(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第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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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5
类 |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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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哉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代,以及利用或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 本类可涉及有关其它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尤其不包括: 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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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类 |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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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金融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尤其包括: 与金融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1)银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 (2)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 (3)投资托拉斯、股份公司的服务; (4)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 (5)与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的有关的服务; (6)与发行施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 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如租赁、估价或筹措资金的服务; 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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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7
类 |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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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 尤其包括: 建筑房屋、道路、桥梁、提坝、或通讯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行业中其他专项服务,如油粉刷、涵管、安装暖气或盖屋顶; 为建筑服务的辅助性服务,如建筑计划的检查; 造船服务; 租赁建筑工具或材料的服务; 修理服务,即修复已经磨损、损坏或部分破坏的任何东西(修复房屋或将其它残缺之物修复原样); 各种修理服务,如用电、家具、器械和工具等; 维修服务,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任何属性(有关本类与第四十类的区别,请看第四十类的注释)。 尤其不包括: 诸如服装或车辆之类商品的储存服务(第三十九类); 与纺织品或服装印染有关的服务(第四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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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8
类 |
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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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 (1)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 (2)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 (3)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 尤其包括: 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服务(第三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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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9
类 |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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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将人或商品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通过铁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有关的必要服务,以及货栈或者其它建筑物为便于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贮藏的服务。 尤其包括: 供运输使用的车站、桥梁、渡轮(铁路运输)等公司提供的服务; 租赁运输车辆的服务; 与海上拖曳、卸货、港口和码头运转、救护遇险船只及货载有关的服务; 与机场运转有关的服务; 发货前的包装和打包业务的服务; 经纪人及旅行社提供旅行或货运情况的服务以及提供价目、时刻或运送方式情况的服务; 运输前检查车辆或货物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与运输企业广告有关的服务,如散发广告传单或无线电广告(第三十五类); 由经纪人或旅行社提供的发出旅行支票或者信用证的服务(第三十六类); 人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商业、火灾或生命)服务(第三十六类); 维修车辆的服务,也不指涉及人或货物运输工具的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由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预定旅馆房间的服务(第四十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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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0
类 |
材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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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没列入其他类别的,对有机物质、无机物质或物品进行机械或者化学处理或者加工的服务。 按分类的要求,只是在为他人进行处理或加工的情况下,商标才视为服务标志.根据分类的同一要求,在某人将经过处理或加工的物质或物品进行交易的各种情况下,商标被视为商品标志。 尤其包括: 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加工的服务,包括改变其主要我的处理服务(如染服装); 按正常分类,维修服务应该列入第三十七类,但若进行了这样的改变,即可列入第四十类(如汽车防冲击装置的镀铬处理)在制造非建筑物或物品的材料服务,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属镀层方面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修理服务(第三十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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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1
类 |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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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尤其包括: 有关人员教育或动物训练的各种形式的服务; 旨在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服务; 为文化和教育目的的向公众展示可视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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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2
类 |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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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由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信纸和实践服务; 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 尤其包括: 由从事评估、估算以及从事科技领域研究与报告的工程师提供的服务; 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 尤其不包括: 商业研究与开发(第三十五类); 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档案管理(第三十五类); 金融与财政评估(第三十六类); 采矿和石油开采(第三十七类); 计算机(硬件)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由专业人员诸如医生、兽医和精神分析医生所提供的服务(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第四十四类); 花园设计(第四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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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3
类 |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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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动产,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赁服务(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保存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会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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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4
类 |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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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44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 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 尤其包括: 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 人工授精服务; 医药咨询; 动物饲养; 与植物生长例如园艺有关的服务; 与植物艺术例如园艺设计和花卉构图有关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除外)(第三十七类); 灌溉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救护车运输(第三十九类); 动物屠宰及其标本制作(第四十类); 树木砍伐和加工(第四十类); 动物驯养(第四十一类); 为体育锻炼目的而设的健康俱乐部(第四十一类); 医学科学研究服务(第四十二类); 为动物提供膳食(第四十三类); 养老院(第四十三类)(第四十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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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5
类 |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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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尤其包括: 与个人或团本的安全相关的调查和监视服务; 为个人提供的与社会活动,例如护送服务、葬礼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相关的服务。 尤其不包括: 为商业运作提供直接指导的专业服务(第三十五类); 为处理与保险有关的金融或货币事务和服务有关的服务(第三十六类); 护送旅客(第三十九类); 安全运输(第三十九类); 各种个人教育服务(第四十一类); 歌唱演员和舞蹈演员的表演(第四十一类); 法律服务(第四十二类); 由他人为人类和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或美容服务(第四十四类); 某些出租服务(参考分类表和前言(b)有关服务分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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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概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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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英文: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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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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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 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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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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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3)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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